各院(部)、处及有关单位:
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清明节放假的通知精神,学校决定2008年4月4日—6日放假3天。具体安排如下:
一、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,4月5日(星期六)、4月6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
二、原2008年4月4日(星期五)安排的课程停上一次。各院(部)务必将以上放假安排通知到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,不得出现教学事故。
三、2008年4月7日(星期一)教职员工正常上班,学生正常上课。
各单位接到通知后,要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,并认真安排好放假期间的值班工作。2008年4月3日前,各单位将本单位值班负责人名单、值班电话、值班时间安排分别报校长办公室(主楼E0202室)和各校区保卫部门。
特此通知。
校长办公室
二○○八年三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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