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公用房使用,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,践行党的八项规定,参照贯彻落实学校发的中办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》(中办发【2014】64号)的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,制定《我院办公用房分配办法》如下:
第一条办公用房分配的总原则:依据中办和学校的文件规定,统一调配,方便管理,规划发展,动态分配,杜绝超标准、杜绝滥用职权。
第二条参照规定的党政办公室用房分配标准
各级党政管理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超过的标准:
党政办公人员办公室标准 |
适用对象 |
面积最大标准(㎡/人) |
正处级 |
18 |
副处级 |
12 |
处级以下 |
9 |
第三条参照规定的教师工作室用房分配标准
教师工作室以不超过一间为原则,特殊政策人才参照学校具体制度执行。
教师工作室标准
适用对象 |
面积最大标准 (㎡/人) |
备注 |
教授 |
20 |
保证单独办公室 |
副教授 |
15 |
原则上提供单独办公室 |
讲师及以下(博士后) |
10 |
提供联合办公室 |
第四条参照规定的退休人员占用公用房处理办法
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占用、使用学校公用房。确因在研的科研项目或尚未毕业的研究生指导等工作需要的,由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。未经学校批准的,由各学院进行清退。
第五条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学院发展目标,规划和安排办公用房的使用。
第六条实行统一管理,动态分配。用房的分配使用不是一步到位,只是满足现阶段工作需要,随着用房资源的变化,个人职称、职务的变化而调增或调减。具体:1、按照教师职称高低进行面积标准对应分配;2、同等职称按照晋级时间顺序的先后进行分配;3、同等职称、同时晋级的按照工作时间及年龄进行排序考虑。
第七条调离人员在离开学院时应将房门钥匙以及学院配置的设备、办公家具完全上缴学院,任何系、所或个人不得擅自分配调换用房。学院在调整或分配公房时,应先进行院内公示后再行实施。
第八条不得将办公用房挪作它用;不得将办公用房借与他人使用,否则学院将收回用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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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0月27日